【圆明网】湖南省临澧县72岁的退休女教师、法轮功学员祁开香2012年6月15日清晨被绑架,非法关押在当地看守所一年多,于2013年9月底被非法判刑5年。2016年7月,退休金、养老金被非法停发。2017年6月14日出狱回家至今,只有学校给我每月发给生活费962元。社保养老金全部被县社保局擅自非法取消。
祁开香老人近期提出申诉,撤销常德市中级法院2013年50号刑事裁定书,改判她无罪。下面是老人的申诉状:
刑事申诉状
申诉人:祁开香,女,1949年1月13日出生,汉族,临澧县一完小退休教师,住临澧安福镇朝阳街
身份证号码: 略
联系电话:13347268292
申诉人因不服常德市中级法院2013年常刑终字第50号刑事裁定书,依法提出申诉。
申诉请求
1.依法决定对本人此次案件重新审判;
2.撤销常德市中级法院2013年50号刑事裁定书,改判申诉人祁开香无罪。
事实与理由
2013年临澧法院以99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申诉人祁开香犯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”,判处有期徒刑5年,申诉人有上诉后,常德市中级法院以5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。裁定判决已经生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253条规定: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法院应当重新审判:“(一)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、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,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;(二)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、依法应当予以排除,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;(三)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;(四)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;(五)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,有贪污受贿、徇私舞弊,枉法裁判行为 的。
根据以上法律规定,申诉人依法提出申诉。具体事由是:
一、本案有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53条第(三)项规定的情形: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。
本案罪名是刑法300条规定的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”。该法300条文是:“组织、利用会道门、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”
既然据此条款判决我有罪,那么当然需要指明我的行为破坏了哪些法律、行政法规实施。这就像判决故意杀人罪,首先必须查实有人被杀死一样。
但是判决中并没有说明我的行为到底破坏了哪些法律、行政法规当中的哪一条款的实施。诉讼中没有围绕这一点举证、质证、辩论、查明。这直接就是对该刑法300条的错误适用,是适用法律错误。
二、本案有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53条第(二)项规定的情形: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、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,是保证准确、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,正确应用法律,惩罚犯罪分子,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……”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,判案证据需要达到如下标准:
(一)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;
(二)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
(三)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。
但本案判决违背了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以上标准具体是:
(一)关于被破坏实施的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名称与条款——未举证质证,证据缺失。该内容在前文已经叙述,不再重复。
(二)关于邪教——未举证质证,证据缺失。
从网上查阅:2000年4月30日,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、公安部对邪教早有界定:公安部39号文件公布的14种邪教没有法轮功。
本案判决把法轮功当作邪教。违反了公安部2000年39号文件规定。把本案定罪为邪教,这并无任何法律证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规定: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,包括信仰、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。所以无论宗教性的信仰、或者非宗教性的信仰,都是受宪法保护的。对法轮功的信仰当然也受宪法保护。那么,在宪法宣告保护信仰自由的基本法律背景下,如果要把任何一种信仰认定为邪教,当然需要法律证据、依据,需要遵守法律程序。
可是对此问题,开庭时公诉机关没有举证,法庭也没有将相应证据交由我本人质证,判决就直接把法轮功予以邪教认定、对待,本案判决该项认定相关证据完全缺失。
(三)关于“利用组织”——未举证质证,证据缺失
本案罪名为“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”,需要查明:(1)组织的证据,和(2)利用组织的证据。所谓“组织”,应当理解为一个稳定存在、职责分工比较明确、具有共同目标的人的群体。而“利用组织”,应当理解为有一个组织听命于我,可以被我利用。这两方面都没有举证,也没有经过我本人质证。
(四) 关于破坏法律实施——证据不确实、不充分、证据矛盾、应当排除
1、把发放宣传资料当作破坏法律实施?——不确实,未举证质证
本案判决是把发放小册子、发放传单、发放神韵艺术光盘当作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,这不确实。
首先从发放行为看。发放资料属于宣传某种思想、观点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公民的“言论自由”的一种体现形式。发放神韵光盘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民的“文化活动自由”的一种体现形式。所以发放本身并不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。
其次从发放内容看。法轮功真相资料内容大同小异,没有任何鼓动他人破坏法律实施的内容,相反是希望得到人们的了解和理解,希望国家法制完善停止对法轮功的违法镇压。发放这种内容的资料,更不能构成破坏法律实施。
最后从程序看。诉讼中并没有就“发放资料破坏了哪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哪一条款的实施”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。
2、把家中存放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作为破坏法律实施?—不确实
2011年3月1日,国家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签署了50号令,禁止法轮功出版物发行的文件已经废除。这说明法轮功不是邪教,印发拥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在中国完全合法。
2013年判决还把我本人家中存放法轮功资料作为定案证据。这不确实,本人家中存放的《转法轮》等法轮功书籍、以及《明慧周刊》是我学习法轮功、修炼本身使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三十六条,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。我保存《转法轮》等法轮功书籍完全合法,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。
我家中存放的一部份过期的法轮功宣传、或艺术资料,是我以往阅读、欣赏后保存的。我保存法轮功资料,不构成破坏法律实施。
从诉讼程序看,本案中并没有就“保存法轮功的学习资料、或宣传资料、艺术资料破坏了哪部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哪一条款的实施”进行举证、质证和辩论。相反,是公、检、法违反了新闻出版署50号令,也违反了公安部2000年39号文件。
3、本案中的基本证据不合法——应当排除
未经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被扣押的复印机、电脑,教人修心向善的大法书及资料没有本人签字,没有鉴定是危害社会、危害他人的工具、凶器等,不能作为犯罪证据。
世间有大冤,人类有大难,不可视不见。参与迫害救人的佛法与使者,这才是最危险、最可怕的。古罗马帝国国王尼禄纵人放火烧城,嫁祸、迫害救人的耶稣与基督徒,招来四次大瘟疫付出了惨重的生命代价。现在全球出现的天灾人祸大疫不断,就是人类道德败坏、栽赃陷害迫害救人的佛法与修炼者所带来的灾难!只有清除谎言,停止迫害,顺应天法,道德升华,才是人类得救的唯一希望!
三、有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53条第(四)项规定的情形: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,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
(一)法院程序违法
1、法院是法院,中共党员代表的是中共无神论意志,与法轮功佛法有神论是对立的,影响公正审判。中共党员应该回避,但没有回避。
2、2013年6名法轮功学员审判中没有正义律师辩护;
3、秘密开庭,不通知家属旁听;
4、所谓证人没有一人出庭作证;
5、暗箱操作,所有资料、光盘不在法庭当场宣读、播放举证、质证、辩证,没有辨清是非对错,甚至善恶颠倒。把发放、存有救人资料的多少当作犯罪的证据,这不符合事实。严重影响公正判决。就如医生给病人开了药方出于救人,在不鉴定药方药物是否有毒的前提下,强行指控药品有毒给医生判重刑,这种审判极不公正,正是执法犯法。
(二)公安机关程序违法
1、多个警察砸、撞、破我家三层门非法闯入民宅;
2、拘留没有当场出示拘留证;
3、抄家没有搜查证;
4、抄收扣押物品没有签收单;
5、抄收扣押的物品没有家属签字;
(三)检察机关程序违法
1、诉讼中对所谓证据资料没有当庭鉴定;
2、对所谓证据没有当庭答辩质证;
3、公诉人指控只问行为不问动机与后果;
4、公诉人指控犯罪没有法律依据;
5、两高院解释是假法律,是无效的部门规章;
6、公诉人指控申诉人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;
公、检、法司法人员以服从为由,违心办冤案,破坏《宪法》尊严!法律的宗旨是惩恶护善,可修心向善,佛法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却受到非法审判。
四、请求法院真正依照法律,重新审理此案
(一)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不是法律,应当抛弃
1、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连国家政策都算不上
自从1999年10月江泽民违反宪法、超越职权,在海外突然对媒体宣布法轮功是邪教后,一些法官、司法人员将法轮功当作邪教,认为这是国家政策,或者是共产党的政策,其实都是误解。
从1999年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之后,至今中国共产党召开过十六大(2002)、十七大(2007)、十八大(2012)、十九大(2017年)四次全国代表大会。这四次大会的报告中都没有提到法轮功。什么是政策?要公开说、公开做,才能算是政策。偷偷摸摸的做,上不了台面,能算是政策吗?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算不上政策,它只是一套在全国统一执行的、但是偷偷摸摸的做法。抓捕、判刑都是秘密进行,没有群众与媒体舆论监督,更谈不上公开公平公正审判。
而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了“人民有信仰,国家有力量,民族有希望”。中国人民信仰真善忍,人人重德行善,那不就是国家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希望吗?为什么信仰真善忍,上亿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却成了打压对象?这公开的理论政策与行为不是自相矛盾吗?
2、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更没有成为法律
一些法官不但误以为它是“政策”,而且认为它已经可以代替法律。这更是误解,而且是一种法盲式的误解。
其实江泽民提出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,遭到了很多人抵制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已经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可是江泽民把法轮功本身作为邪教,而不是针对具体炼功人的具体行为依法衡量、如有违法就予以处理,根本也不成立。所以江泽民这个主张遭到了层层抵制。
从职责分工方面,负责全面国家治理工作的国务院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,负责全国治安、基本社会秩序的公安部也没有,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没有。
从法律规范、法律解释方面,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中,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,都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。最高法院、最高检察院在其发布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。法无明文不是罪。
其实有很多人、很多部门在抵制。2000年公安部做出公通字[2000]39号文件,汇总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、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14个邪教组织名称,其中根本没有法轮功。这说明,江泽民把法轮功污蔑成邪教,连中共中央办公厅都没有跟风,而公安部明显不配合。国家新闻出版署也于2011年3月1日发布50号令:废除了对法轮功出版物发行的禁令。
3、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只是江泽民的秘密指令
在法律不予通过、许多国家机关抵制的情况下,江泽民绕过法律,通过多种手法相结合,直接发动司法机关进行镇压法轮功。该多种手法是:
(1)政治舆论宣传领头。强调“镇压法轮功”是“党”的意志;
(2)秘密指令跟随。把具体的如何镇压法轮功学员、如何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的操作指令逐级下达给一线审判、司法、国家工作人员;
(3)非有效法律文件印证。最高法院办公室、最高检察院办公室文件,夹带着“法轮功邪教”等暗示语言向下发放,似乎印证了相关指令确实是“代表着党的意志”。
以上三方面中,系列的、层层传达的秘密指令是核心,是江泽民利用司法机关镇压法轮功的最核心因素。“把法轮功当作邪教”就是其中的一条。它完全违宪、违法,早应抛弃,现在更应抛弃。
(二) 坚守良知,坚持法律,排除非法干扰,启动对本案重新审理
1、导致本人冤案的首要原因,是江泽民等人破坏法律实施
2012年6月15日清早,多名公安警察私闯民宅,翻墙越室、破门非法抄家,惊吓得我6岁孙子全身颤抖大哭。抢走我家中合法的所有信仰私有物品,其中打印机、电脑各一台。县公检法以此冤判我5年。我是中国无数法轮功学员所遭遇的冤案中的一个。导致所有这些法轮功冤案的原因,首先是江泽民等人破坏法律实施。江泽民采取混淆视听的办法,把镇压法轮功的各项秘密指令包装成“共产党的政策”。在中国特定的司法环境下,有的司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、法律知识缺乏,误以为“党的政策可以代替法律”,积极予以执行。更多的司法人员对这些秘密指令不敢违背。这实质是江泽民利用司法机关、司法人员对于“党”的迷信从而破坏法律实施。
要纠正本案冤案、纠正法轮功冤案,就必须首先排除江泽民、跟随者、后继者等人对司法的非法干扰。
2、在法轮功案件中,对法律和良知的背弃令人震惊、令人发指
如果要排除非法干扰首先必须对非法干扰的后果予以正视。
在法轮功案件中,法律和良知都遭到了严重践踏。宪法、刑事诉讼法、刑法、劳动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、妇女儿童保护法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、行政法、行政诉讼法等许多法律被公然违反,而且经常是公检法等多个国家机关同时违反、集体违反、串通违反。
在这些案件中,司法人员所背弃的不仅是法律,更是良知。由于法轮功学员的各项基本权利被剥夺,导致法轮功学员本人和家庭遭到了严重伤害,出现了令人震惊、令人发指的后果。
我修炼法轮功,是按真善忍做一个好人,使自己道德回升,有了一个好身体。不仅减轻了家庭负担,也节省了国家医药费。可在打压的22年里,我上访、讲真相,是帮助世人清除谎言毒害,不敌视、仇视救人的大法,在末法末劫免于淘汰,远离灾难。
可在打压的22年里,我家先后被县610、公安警察多次非法抄家,并无收据非法罚款4万多元,3次非法抓捕超期关押在拘留所、看守所、常德洗脑班长达 两年9个多月;2012年6月15日被非法抄家,抢走个人信仰大法资料及复印机、电脑等物品,被县公检法抓捕冤判5年。
2013年在长沙女子监狱洗脑班,强迫洗脑转化期间,把我关在一个小房间。长时间不准上厕所;不准睡觉;不准买日用品。
日夜由两个罪犯夹控看守。因抵制强迫听、看诽谤法轮功、侮辱大法师父的录像、书刊。寒冬腊月,我被日夜罚小凳坐军姿,每天从早上6点坐到晚上11点。坐姿要抬头挺胸,脚跟并拢靠凳,双手达膝,如死人般不准眨眼,全身、脚手不准移动。有时延时到一点才洗漱。因坐姿僵硬漫长,精神忧虑紧张,屁股肌肉红肿生疮,坐骨神经钻心剔骨的痛。时间一长,导致头昏脑胀,眼压升高,眼睛视物模糊,经医院检查说是老年性帕金森。医院给我开药后,夹控不把说明给我看,吃了两瓶药,眼视力严重下降,后来几乎失明。再到医院检查说我青光眼。在医院动手术,前后自费治疗过万元,但视力也没有好转。因强迫长期罚坐小凳,导致双腿关节肿大麻木,行走艰难。使我一个健康的身体失去了劳动能力,后来几年关押在监狱老残队。
在我被关押折磨的多年里,我的亲人也都承受了难以想象的巨大伤害与痛苦。
2001年元月我被非法关进常德洗脑班,84岁善良的老母亲焦急万分,忧郁成疾。老母亲在焦虑中日夜喊着我的名字,女儿却不能回到她的身边,在我离家不到一个月,老母亲含恨撒手人寰。
多年患有心脏病的女儿祁华,她与我同时修炼法轮功,在短短的几个月,她身体改观很大。脸色苍白变得白里透红,满面笑容。可是,在法轮功被打压的日子,她虽然是县汽门厂合同工,单位领导也多次找她谈话施压。加上她目睹家中罚款、抄家,父母多次非法长期关押。她心脏承受不了太多的恐吓与惊吓。从此,胆小的女儿再不敢学法炼功,很快旧病复发。虽然坚持打针吃药,因长期替父母担惊受怕,2007年 4月她35岁,在精神恐惧与病魔的双重打击下,使她过早失去了年轻的生命。如果我女儿能正常坚持修炼法轮功,她一定还健康的活着。是这场残酷的迫害使我失去了可敬的母亲和可爱的女儿。
2016年7月,我的退休金、养老金被非法停发。2017年6月回家至今,只有学校给我每月发给生活费962元。社保养老金全部被县社保局擅自非法取消。
与我一案同时冤判的还有傅建平、张金文、贺华珍、金新春、徐芬芳,他们刑期分别是8年、8年、6年、5年、3年,她们与我一样在监狱,受尽侮辱与折磨,强迫剥夺信仰。而今,被停发、追缴养老金,非法剥夺法定生存权。傅建平早在2003年,被单位强迫买断下岗(失业)。
22年来,江泽民及追随者以权代法,制造冤案,使多少人被强迫剥夺信仰,失去尊严;也使多少法轮功信仰坚定者致死致疯致残。也有多少世人不敢面对真相,不敢面对发生在身边的暴政和苦难,因恐惧害怕,不敢说句公道话;有的甚至被谎言蒙骗,利益收买,失去良知,推波助流,助恶为虐,恩将仇报!
这一件件、一桩桩血泪的事实,都是公检法被层层胁迫绑架违心办冤案所造成。如今,法轮功学员的悲惨遭遇如果是你们的亲人,我们有良知的司法官怎能心安理得,视而不见,又怎能执法犯法,使亲人蒙难沉冤?
3、竟然认为 “法轮功案不适用错案追究”,是被骗太深、丧失良知
在法轮功案件中,法轮功学员经常劝告具体办案人员:希望你不要因为镇压法轮功、执法违法被追究。他们却说:追究责任?法轮功案件不实行错案责任追究。
法轮功学员也是人,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为什么对法轮功学员的伤害就不适用错案责任追究?这个认识是丧失良知。
错案责任追究、违法办案责任追究,是早就有的法律规定。宪法、刑事诉讼法、法官法、检察官法、公务员法、各国家机关组织法等当中对此有一贯的规定。而且“错案责任追究终身制”在近年被反复强调。这个认识是无视法律和正义。
另外,江泽民等人在利用秘密指令代替法律、破坏法律实施的过程中,隐蔽了自己起作用的痕迹。对审判、司法人员下达的指令,是通过只让看但是不下发文件、下发但是不许保存文件、甚至不做出原始文件而口头传达只让记录、甚至不许记录的秘密方式向下层层传达的。具体司法人员按照外部秘密指令执法违法,案卷中却不能保有给他们所下达的秘密指令的原始凭据。具体司法人员可能也只是工具而已。认为“法轮功案件不实行错案责任追究”,是因为被骗的太深了。
在法轮功案件中,办案人员经常把法轮功当作敌人对待。中国的法律理论中说: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,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。这个理论其实是邪恶者用来欺骗善良者的谎言。最关键的是,修炼真、善、忍的法轮功学员,怎么会成为国家的敌人呢?难道给老百姓随便扣上一个“敌人”的头衔,老百姓就成为“敌人”了吗?随随便便就把老百姓说成“敌人”的人,它自己是什么?认为“法轮功案件不实行错案责任追究”,是因为被骗的太深了。
4、法院应当摆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启动对本案重新审理
江泽民能够利用司法机关、各国家机关镇压法轮功,是因为司法机关、各国家机关不能摆正自己的位置。
国家机关的工作应当以人民为本。司法机关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花着老百姓纳税的钱,强迫老百姓放弃净化心身、对自己有益的法轮功信仰,这是个良知问题。公检法机关一旦上了执法措施,老百姓就要面临着丧失自由、甚至家破人亡。可是老百姓只是信仰真、善、忍,根本没有危害社会,这也是个良知问题。
国家机关的工作应当以法律为本,以惩恶扬善为宗旨。江泽民镇压法轮功的手段根本上不了台面,更不合法,竟然能够由司法机关、国家机关为主要执行者予以贯彻实施,是因为司法机关、国家机关背弃了法律与宗旨。
坚守良知就会坚持法律,蒙昧良知就会放弃法律。
在过去的22年中,江泽民等人为了镇压法轮功,凭借自己的权势与地位,逼迫司法机关在坚持良知与服从邪恶之间,在坚持法律与剥夺人权之间做出选择。
22年来,司法机关虽然在数不清的法轮功案件中蒙昧了良知、放弃了法律,其实是被迫的。现在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案例,司法机关对法轮功案件不起诉、判决无罪、退回案件等等。这说明正义和良知的力量正在复苏,法律的力量正在战胜邪恶势力。这表明,冬天已经过去,春天正在到来。
而今,全球天灾人祸大疫不断,善恶有报在检验、在兑现。不管时日长短,法轮功学员不久自有清白公正的一天!可司法官违心违法办冤案,在天理、法律追责之时谁会来替你承担?
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更不能再配合江泽民等人以非法指令代替法律、镇压法轮功的要求。而且,原来错误的案件也应当启动重新审理,依法予以纠正。本案也应当依法重新审理。只有真正按法律办事才经得起历史、时间的检验!只有按法律、道德良知办事,才是对他人、对自己及家人的最好保护,才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与终身遗憾!
五、请法院依法改判,宣告我无罪
(一)我的经历说明法轮功于人于己有利无害,修炼法轮功我心身净化道德回升
其实,法轮功教人按真善忍理念做人做事,事事处处宽容忍让。时时保持心态祥和,做事首先替别人着想,在矛盾面前找自己。真修者能使人达到心身净化,无怨无恨,无私无我,先他后我的高境界。已故的乔石委员长在98年写给中央政治局的调查报告中,对法轮功做出了“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”的高度评价。
就我个人的学法炼功经历也是心身受益,利人利己。
我出生于农村家庭,1969年我在临澧城关一校任教。那年婚后自然流产,回停弦渡老家休假,20天假期转眼就到。那时交通很不方便,又无电话联系,只得步行30多里回单位上班。由于当时身体损伤大,加上假期营养差,虚弱的身体走到最后,双腿肿大几乎挪不动了,当艰难地走到学校,我两腿连床都上不去了。
俗话说:月子里致的病是用针都挑不出来的。从此我落下病根,腰腿浑身酸痛一直缠绕着我。长时间交替服用中西药也无济于事。病情严重时,几乎是半瘫。腰、腿直不起弯不下,洗脚得有人抱上抱下,下床后只能在室内慢慢移动,双手臂疼痛难弯曲,梳头抬不起,买菜提不了。经过中西药长期治疗,病情也只是稍有缓解,却治不了根。后来我就不浪费钱财,就咬着牙听天由命忍痛熬着。
1998年8月底,学校开教师会。散会后,一位同事给我第3次介绍法轮功。前两次我毫不理会地支吾着走开了。这次她略带责备的语气问我:“你是不是觉得我在骗你?你如果不相信的话,就请看我这个人”。这时,我心里一惊,问道:“看你这个人怎么啦?”顿时,我若由所悟地“哦”了一声:“真的,我几次都想问你,可是见了面却又忘了,这段时间你怎么变得这么精神了,你是吃了什么药?”她郑重的说:“我哪吃什么药,我是炼这个功炼好的。”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地说:“你别说了,我知道了。”
这位同事,这些年她是我们学校出了名的大病号。我以前看着她的脸就心痛,望着她的背影就心酸。她结婚迟,女儿还小,才40多岁就得了肺结核、哮喘病,说话时上气不接下气,大老远就能听到她的喘气声,嘴唇经常开着口子流着血,走路象80多岁的老妇姗姗慢行。她几乎年年住院治疗,有一次住院大口大口吐血,吓得她丈夫嚎啕大哭。因她是我儿子的班主任,又是我的好朋友,我为她的病真着急,不知担了多少心。
没想到她炼功后身体判若两人。以往乌黑的脸变得有了红润,面对面也听不到她的喘气声,走起路来象年轻人挺精神。看到她的变化,我动心了,我要修炼法轮功。
当天,我就按她的指点要丈夫从县书店请来宝书《转法轮》。我有视神经疲痨症,看书几分钟就眼痛眼胀眼花,视字不清,只得要女儿读给我听。我听着听着,眼泪就象断了线的珠子一颗颗的往下淌。我从心里一遍遍的喊着“师父啊,师父,我知道我这病是怎么来的。从今以后,我跟定您按“真善忍”做好人。我想,这么好的大法,我怎么今天才遇到。从此,这本书我就放不下了。几天后,我就能自己看书了,一天看几个小时,眼却不花不痛了,这大法太神奇了。
当我读到《转法轮》329页时,师父说:“我们还讲了,我们人人都向内去修的话,人人都从自己的心性上去找,哪做得不好自己找原因,下次做好,做事先考虑别人。那么人类社会也就变好了,道德也就回升了,精神文明也就变好了,治安状况也就变好了。说不定还没有警察了呢,用不着人管,人人都管自己,向自己的心里找,你说这多好。大家知道现在法律在逐步健全,逐步完善,可是有人为什么还干坏事?有法不依?就是因为你管不了他的心,看不见时他还要做坏事。如果人人都向内心去修,那就截然不同了。也用不着你打抱不平了。”
读到这里,我内心是多么的震撼。心想,这大法太好了,能出生在佛法洪传的时代,我们中华民族,我们人类是多么的有福气。要是都来学大法,人类道德必然回升,国家就会太平安宁,社会就会和谐稳定。这时,我得了大法真是相见恨晚,悔恨自己无知不悟,她人多次介绍却不听不信,万古难遇的大法还险些擦肩而过。
得了法的日子,每天我都沐浴在大法之中,心情是多么的愉快轻松,那是我一生最幸福的时刻。只想不断按真善忍提高心性,做一个处处为他人着想的好人。随着学法炼功,我的思想境界不断的升华,心胸狭窄气恨委屈的我变得宽容忍让。对孩子、对学生的教育变得轻言细语有耐心。对同事、对工作变得热情热心。我的身体也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,两腿走起路来一天比一天轻松,疼痛僵硬的手也能活动自如了,能干家务了,我真高兴啊!仅几个月的光景,我身体上所有的病痛都悄然消失。这法轮功真的太神奇了。随之有病的丈夫、女儿也很快相继走入修炼。
就在我愉快度过了有生难忘的10个多月后,99年7月20日,那一天,我突然看到电视中侮辱大法师父,诽谤法轮功的那一幕幕,当时,我惊呆了。不愿相信自己的眼睛,“这不是真的,这不是真的”。当时我的心有如万箭穿心的痛。我看不下去了,猛地把电视关了。但每天也打开看一下,当老镜头又出现时,我无奈地自我安慰,这一定是弄错了,说不定哪一天,国家领导人搞明白了,弄清楚了就会改变的。可多少天过去了,却不见改变。
那时,我的心就象掉进了冰窟窿,凉透了。天天偷偷抹眼泪,就想,有一天,我们也上访去,向国家领导人反应心声:我们都在努力地按“真善忍”做好人,请允许我们看书炼功吧。
这就有了2000年4月我们上访的历程。可是我们一行没出北京火车站,就被县国安警察拦截。回县后,仅此,我先后被非法超期关押在看守所、拘留所、常德洗脑班2年9个多月。因上访北京仅仅坐一趟火车,关押看守所半个月后,国安警察杨峰无收据无白条敲诈我4000元。过后,县610罚学校一万元,学校就陆续从我工资中扣除。非法超期关押在县拘留所两年多时间里,被县政法委610杨杰、郑芳、辛勤直接从我单位白条拿走3万多元,然后学校扣发我的工资。几年中先后被县610、公安非法勒索4万多元。
炼功23年来,在逆境中尽管被罚款、抄家,非法判刑关押,导致妻离子散,家破人亡。可对伤害过我们的人却无怨无恨。因为,公检法官员也是被层层绑架、被谎言欺骗制造冤案的受害者。
其实,法轮功真修者心中没有仇人,更没有敌人,人人都是我们的朋友和亲人。我真心希望天下所有人都能敬天信神,弃恶向善,家家平安度过人类大劫难!
而今,多少迷中人为了名、利、情,有法不依,还在做着坏事、恶事、蠢事真是太可悲、太可怜!我们着急啊,我们的师父更着急啊!
如果人人都用真善忍心法来约束管好自己,那社会、家庭该是多么的和谐和顺,那国家、民族该是多么的太平、繁荣与昌盛!
信仰、顺应、同化真善忍是中国人民的希望!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希望!如果我不信仰真善忍,不学炼法轮功,也就没有我今天的心身健康。
现在,我不愿看到公、检、法亲人同胞在违心的服从中,成为将来依法追责的受害者、替罪羊。我真心期望各位司法官珍惜万古天赐机缘,不负天命,敬重佛法、尊重事实,坚守法律,以道德、良知维护公平正义,不再违宪违法办冤案。在末法末劫时期,以实际行动给自己、给家人选择幸福美好的明天!我真心希望您和您的家人幸福平安,这才是我申诉的最大心愿!也是我申诉的真正目的。
古人言:善恶有报是天理,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。
机缘就掌握在你们自己的手中,珍惜吧,亲人同胞们!
(二)请法院撤销本案裁定判决,依法改判,宣告我无罪
我信仰、宣传法轮功无罪,我申诉也无罪,我没有构成犯罪。应该和国外全球所有法轮功学员一样,享有自由的生活和清白的名声,也应该享有公民老有所养法定生存生活的权利!
司法官依法维护修炼人的信仰权、生存权是功德无量、福报千秋、福益子孙的正义之举!也是替天行道,秉公执法,有错必纠,做官为民为公的先天使命与浩然正气!
请法院依法在重新审理中撤销2013年50号裁定判决,改判宣告我无罪。你们的正念善行将感天动地!
此致
常德市中级法院
申诉人:祁开香
2021年9月9日
* * *
欢迎转载,转载请注明出处。